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,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。
目前人工智能AI技术的火热发展,可以说人工智能技术已经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。我们一边惊叹AI技术带来的便利。同时,我们也陷入人工智能带来的焦虑之中。无论是生成文章,还是音乐,视频的制作,都可以信手拈来。
这些AI生产的内容是否具有权威性,AI是否会给我们错误的信息和误导,AI生产内容的版权归属等问题,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。
同时,由于AI技术的发展,人们生产内容变得更容易,导致互联网上充斥大量AI生成的垃圾内容,为了博得流量,冒充原创,已经严重扰乱文化创作的市场公平性。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的出台,可以更好的对人工智能内容进行规范管理,也让人们可以更直观的判断AI内容,做出合理的判断。
《标识办法》在文本,图片,视频,虚拟场景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标识要求。
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该包括显示标识和隐式标识。
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,以文字、声音、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。
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,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。
很明显,显示标识是用于给用户判断内容是否为AI生成。隐式标识主要是给内容发布平台提供判断依据,并在发布内容时进行平台标注,或者在产生纠纷情况下作为法律依据的判断。
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如何添加呢?在《标识办法》第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(一)在文本的起始、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,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、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;
(二)在音频的起始、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,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;
(三)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;
(四)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,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;
(五)呈现虚拟场景时,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,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;
(六)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。
《标识办法》强调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、篡改、伪造、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,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,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。
也就是说,任何对AI标识信息的修改,或者提供工具帮助修改的都是违法行为。《标识办法》也明确了违反标识规定的处罚部门。
《标识办法》将在2025年9月1日起施行,这段时间就是留给AI算法平台和内容发布平台做出相应技术调整的时间,以适应新的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。
这个规定的出台,可以进一步规范AI生成式内容的乱象,为后续产生的法律问题提供依据。也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内容创作上走向良性发展的必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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